2018年9月6日上午,由我院提起的朔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县法院开庭审理,我院指派员额检察官白有权、胡永斌分别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全市两级检察院全体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到庭进行观摩。
被告人王某某因受经济利益驱动,销售不合格碘盐以及在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食盐。案发后,我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其销售不合格碘盐的行为致使该不合格碘盐流向社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层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我院于2018年6月15日就该案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结束后,参加观摩的全体干警紧接着参加了庭审观摩点评会。会上,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副部长郝秀兰、李跃霞对此次观摩庭进行全面分析评议,并指出,该案的办理对于检察机关宣传公益诉讼职能具有积极意义,为朔州市其他县区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发挥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