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该案系右玉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该案涉及受害人18名,涉案金额达18多万元。自受理后,我院刑事检察部干警认真梳理案情,仔细分析研讨,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审查逮捕期间,芦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最终在我院的积极协调下,于2019年3月15日将18名受害人的工资全部进行了结算支付,同日我院也对其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真正在案件办理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国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民事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旨在加强民生保护,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受害者一方的权益得到救济的同时也就体现了我国刑法设立这一罪名的初衷,所以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这一罪名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从法律层面尽力使得受害人的权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