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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二〇二三年度检察工作报告
时间:2023-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年5月30日在右玉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上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边永清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山西重要讲话和对“右玉精神”作出的六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建设“品质检察、特色检察、能动检察、清廉检察”为目标,公正司法、服务人民,为推进平安右玉、服务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保障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彰显检察担当

助力平安右玉建设。坚持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政治安全放在第一位,批捕94人,起诉64人,起诉故意杀人、毒品犯罪5人,为建设平安右玉、法治右玉提供坚实保障。积极投入全县疫情防控大局,迅速响应县委包联通知,组织全体干警下沉包联社区和街道,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件2人,起诉网络诈骗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8件19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方案》,法检两院联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鼓励引导群众自觉参与到扫黑除恶斗争中,办理了赵秀莲等25人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等恶势力犯罪案件。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向工信局、财政局等单位征求意见,共同联发了《关于建立右玉县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成立了右玉县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为企业合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开展联企服务,党组成员主动履职,对接包联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向企业讲解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内容,并赠送相关安全生产资料,以更优的检察履职落实落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举措,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成立数字检察办案指挥中心,分析、收集、梳理形成相关涉企及营商环境类案进行数字研判,并进一步规划建设数字办案模型,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息保障和数据支撑。办理的涉右玉西口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监督案,涉及的3万千瓦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对我县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在实地调查核实后,经与侦查机关、林业局、自然资源局联席研讨、公开听证,依法监督侦查机关撤案,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助力绿色转型发展。将检察办案与社会治理紧密结合,积极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依托“弘扬右玉精神、公益诉讼守护绿水青山”全院品牌亮点工作,办理了河道非法采砂影响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4件、农业面源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开展公益诉讼公开听证14件次,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0件,回复整改率100%。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5家,清理固体废物5000余吨,治理被损林地、草地1.4亩,督促修复河道生态0.5公里。办理的“右玉县检察院诉王某刚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案例,“督促整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入选山西省公益诉讼五周年典型案例,“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并入选省院涉水典型案例。

二、务实担当、司法为民,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中践行检察初心

精准助力乡村振兴。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派驻威远镇刘家窑村乡村振兴工作队注重拉近与农户的心理距离,对全村44户村民逐户走访、分类施策,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村民讲解科学养殖、畜禽防疫等知识,组建村文艺队丰富群众文化娱乐生活,在疫情期间成立驻村工作队群众代办岗,全力指导防疫工作。开展结对帮扶走访活动,院领导带队深入威远刘家窑村走访贫困户,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并慰问群众,在“两节”期间送去白面、大米等慰问品。开展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与乡村振兴部门保持常态化联动,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10件,均已提起救助。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严格落实“7日3个月”机制,确保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共受理群众来访35件35人,均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来访来信群众,控告申诉七日内回复率100%,院领导办理信访案件5件,完成办理信访申诉案件任务率达100%。全面推行公开听证,召开检察听证案件49件次,共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63人次,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36人次,检察长主持听证案件5件次;成功组建本院第一届听证员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乡镇政法委员及各行政单位相关专业人员37人报名入库,并召开了首届听证员聘任会,大大提高了听证会听证水平。

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受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件9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对未成年人入住未尽强制报告义务的宾馆、酒店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份,就对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份,办案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心理咨询疏导5次开展社会调查16次。联合监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等九个单位签署了《右玉县关于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发放光盘等方式向学校输送禁毒、预防性侵害和电信诈骗等法律知识,六一儿童节在右玉县明德小学开展“以法之名·保护少年的你”未成年人法治手绘画展活动。

三、聚焦主责、能动履职,在做好做优“四大检察”中彰显检察作为

做优刑事诉讼检察。注重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受理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撤案4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3件,针对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2件次,共纠正遗漏同案犯1人;制发社会治理类及其他检察建议51件,采纳率100%。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4件,提出变更建议2人;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罪犯监管违法提出纠正意见13件,均被采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54件70人,认罪认罚适用率83.33%,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51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100%,法院采纳率100%。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使用电子手环系统并采用非羁押措施,进一步降低诉前羁押率办理的“史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入选省院2022年度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共办理民事支持起诉20件、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1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1件,已全部采纳;受理民事再审申请监督1件,已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8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件,法院已采纳。办理的右玉县住建局与李某征收易地建设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被省院评为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3件,发出磋商函6件,已结案4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已立案并发出公告办理河道非法采砂影响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4件,督促修复河道生态0.5公里高度重视县重点民生工程“城市双修”工作通过对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不规范不完善存在公共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审查办理,主动协调召开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并以“回头看”持续跟进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到位,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推进“美丽矿山”建设工作,作为煤矸石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员单位配合乡镇完成全县煤矿洗储煤厂第一阶段整改验收工作,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立案办理3件非法倾倒煤矸石污染环境案件

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对公安机关在办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取证10件,捕前分流案件12件,立案监督5件,书面提出纠正违法14件,追诉漏犯1人。积极落实上级“数字检察”部署措施,成立数字检察办案指挥中心,设立研判综合组、数据保障组、协调督察组和8个专项监督专班,2018年以来本地的行政涉毒案件进行全面摸排和逐案巡查,经平台比对分析发现涉嫌3次以上疑似贩毒记录23条,立案监督1人,现已作出生效判决。坚持检委会学习制度,着力提升检委会工作质效,年内启动检委会审议案件和事项10件次。

四、守正创新、从严治检,在固本强基中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议题”和“三会一课”长期主题,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全年召开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48次。对2018年以来的工作开展巡视整改“回头看”,对四大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迎接了省院政治督察工作。坚决贯彻上级检察机关关于落实“三个规定”有关决策部署,做好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主动向市院填报重大事项27条,其中,院领导填报20条,均为正常工作问询,确保检察工作政治方向正确。

强化检察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型机关建设,利用在线学院平台,进行思想政治培训3期15人次,专业技能培训19期68人次。以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召开全院大会强调纪律问题等形式严格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为契机,全面肃清孙立军政治团伙流毒影响,以武日强案为镜召开“以案促改”专题组织生活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清廉机关建设,全体干警层层签订《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及《干部廉洁从检承诺书》,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打造“清廉检察”。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将检察权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向人大专题报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情况,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的充分肯定,并获得全票通过。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定期向县政协、工商联等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常态化精心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及转交案事件。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召开公开听证案件42件次,充分发挥检察宣传工作传播信息、引导舆论、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的整体功能,全年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01条,发送本院动态、转发上级院信息290条。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前进的每一步,都离不开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县政协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向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仍需走深走实,一些检察理念、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二是服务大局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助推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性、实效性还不强;三是法律监督主业有待进一步强化,“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问题还比较突出;四是检察队伍教育、管理和监督需持续强化,专业化人才较为短缺。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难题解新题。

2023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服务和融入发展新格局,助力右玉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县宁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保障。

一是以更强政治担当深学笃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引领作用,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加强全院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推动“学习型检察院”建设。以传承弘扬“右玉精神”为主线,以群众性文化活动为载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持续深入推进检察文化建设。

二是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持续加大网络犯罪惩治和预防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暴力犯罪。落实好《朔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紧扣推进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进企业合规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积极主动作为,促进社会内生稳定。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以良法促和谐。

三是以更优履职推进检察为民新作为。立足新时代“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做优刑事检察,认真贯彻捕诉一体要求,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办案的重要目标;做实民事行政检察,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侧重,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深耕公益诉讼检察“4+9”办案范围,持续打磨“弘扬右玉精神、公益诉讼守护绿水青山”全院品牌亮点。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定期进行业务数据分析与研判,打开数据赋能检察履职的新路径。

四是以更严要求加强锻造过硬检察队伍。扎实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自觉践行“三个务必”,抓好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以及“三个铁规”落实。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密切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常态化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和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力弘扬新时代政法英模精神,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清廉检察机关氛围。

各位代表,宏伟蓝图催人奋进,百年梦想只争朝夕。我们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紧紧依靠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要求,锐意进取、笃行不怠,为建设美丽幸福新右玉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

报告有关说明

一、检察职能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10月修订)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有关用语说明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第1页):2021年6月15日,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百年党史中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着眼进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出重要部署、指出明确方向,赋予全国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2.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第2页):2022年2月18日,最高检察院针对一些地方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到位,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向应急管理部发出有关安全生产领域社会治理的“第八号检察建议”。建议指出,要督促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健全完善追责体系,共同促进安全生产治理水平提升。

3.司法救助(第4页):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4.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第4页):为切实办好检察为民实事,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并在全国两会上作出承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控告申诉信访案件,常态化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大力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等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不断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成效。

5.检察听证(第4页):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人民调解员等参加,依照规范程序组织案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发表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方式。

6.检察建议(第5页):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7.羁押必要性审查(第5页):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确立的一项人权保护制度。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8.确定刑量刑建议(第6页):检察机关努力提高量刑建议质量,精准化量刑建议成为量刑建议工作的自觉要求和目标。量刑建议应当精准到何种程度,目前尚无统一指引。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依据刑种的不同,建议的量刑幅度也不同。

9.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第6页):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贯彻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加强调查核实,厘清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协调行政机关、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依法、公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防止程序空转,促进案结事了。

10.“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第7页):指由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的工作机构,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专门人员共同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重点发挥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职能作用。

11.“三个规定”(第8页):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3个文件简称“三个规定”,目的是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12.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第11页):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遵循的刑事工作理念。“少捕”是指正确处理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三者的关系,加大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力度,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慎诉”是指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切实发挥不起诉在诉讼中的过滤和救济作用,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罪行较轻案件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慎押”是指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加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能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建议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11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对于依法及时惩治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效等具有重要作用。

三、有关案例介绍

1、“右玉县检察院诉王某刚等四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刚、孙某、王某平、赵某四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王某平在右玉县新城镇一处空置养殖场非法建设废旧电瓶土法炼铅厂将生产过程中的废气直接排放,酸液直接倾倒在右玉县威远镇东王庄村东山沟内2021年3月30日,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刚、孙某、王某平、赵某为被告,向右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该案成功入选“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案例。

2.“督促整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2020年春节前夕,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对全县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问题进行监督。针对多家烟花爆竹经营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借用他人或持有过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零售业务,在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密集布点售卖烟花爆竹以及违规提取烟花爆竹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应急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通过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布点规划和行政许可方案》,约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责成其提供专业配送服务,取缔所有违规经营摊点和门市,使公共安全隐患得以消除,人民群众安全得以保证。2021年,该案被最高检评为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2022年,该案入选山西省公益诉讼五周年典型案例。

3.“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2017年11月21日,右玉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在右玉县杨千河乡杨千河河段约4公里处,有10家采砂厂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采砂权的情况下,在河道内违法开采河砂且未回填采砂坑,导致河道多处深度积水,河岸、河道受到严重破坏,妨碍河道行洪安全,对附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右玉县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向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推动县政府成立了“右玉县生态环境资源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经过持续四年跟踪监督,整治了右玉县大沙河段被非法开采乱象,取缔非法采砂厂15家,拆除违建房舍1800多平方米、洗砂船等机械设备30余件,恢复河道165万平方米、修筑堤坝7600米,种植树木6000余株。2022年,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省检察院、省河长制办公室、山西黄河河务局联合发布10件涉水典型案例。

4.“史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史某某(右半身瘫痪)、赵某某夫妻二人自2014年夏天开始贩卖含安眠酮和咖啡因的片剂(俗称“忽悠悠”)。案发后,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以史某某、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0年6月22日,右玉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史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7日,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该案入选山西省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5.“右玉县住建局与李某征收易地建设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右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右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右玉县住建局与李某征收易地建设费一案中,存在以违法的《执行和解协议》作为结案依据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遂成立由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向右玉县人民法院、右玉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分别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李某于2021年12月9日将5万元罚款一次性缴纳完毕。2022年,该案入选省检察院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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