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院概况   |   检察要闻   |   检务公开   |   法律监督   |  队伍建设   |   业务研讨   |   12309中国检察网   |   检察听证网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研讨
购买水果想赖账,驾车开溜伤摊主
时间:2014-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5日下午,王某、李某、张某三人相约去买水果,三人来到市区某公路旁的水果摊点,王某下车到赵某的摊点称了价值300多元的水果,跟赵某说把水果送到车上后再给钱,赵某遂与王某一起将水果拎上车。王某上车后立即关上车门并让李某开车,李某随即启动车辆,赵某发现后用手扒住车窗高声叫喊,让王某等人付钱。李某非但不予理会,还开车将赵某拖行100多米,拖行过程中张某强行掰开赵某扒住车窗的手,致使赵某摔伤,经鉴定赵某为轻微伤。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三人在公共场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而且在被害人追要过程中采取危险的方法致使被害人受伤,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寻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三人为了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当场采取暴力手段,致使被害人受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本法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目的是在保护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本案涉及的是第三款规定的强拿硬要行为,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只是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强逞能、寻求精神刺激,违背他人意志而强行取得他人财物,虽然强拿硬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强拿硬要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所取得、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多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当场使用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行使有形力,致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等。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狭义的暴力,这种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要求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强取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如: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迫使被害人自己交付财物;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被害人不注意抢走财物;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主动放弃,行为人强取财物。总之强取财物就意味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与抢劫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会表现出许多的相似之处,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当场采取一定的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都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但二者在具体的案件当中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就本案而言:王某、李某、张某三人相约去购买水果,本来并没有什么犯罪故意可言,但当王某将水果放到李某所驾驶的车上时,三人的心理却发生了变化,虽然三百多元的水果价值并不大,但当被害人赵某扒住车窗向其索要价款时,王某非但不给钱还让李某开车,李某马上就领会了王某的意图,启动车辆强行将被害人赵某拖行100多米,在拖行过程中,张某为了逃离现场又使劲掰开了赵某抓住车窗的手,致使赵某摔伤。分析他们三人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可以得出:他们此时的主观故意,绝不只是为了寻求刺激而在公共场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他们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抢走这300元的水果,虽然强取的财物价值并不大,但驾驶车辆拖行他人,这种行为非常容易致人死亡,他们采取暴力手段的危险性远远超出了强拿硬要所表现出来的严重程度。所以说,王某三人从将水果放到车上驾车开始逃离之时起,其主观动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听之任之,在三人的积极配合下实施了极其危险的暴力手段,成功地扼制了被害人赵某的反抗,最终将赵某的水果抢走,笔者认为王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劫罪。

 检务公开
检务公开-本院介绍 检务公开-领导介绍
检务公开-联系方式 检务公开-机构职能
 视频资料
视频资料
右玉检察微信
右玉检察微信

版权所有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