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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瓶车撞伤路人
时间:2014-1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月26日,赵某驾驶一辆无牌新日电动车,以30千米/小时由市政府方向行驶,至路口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受重伤。经相关部门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浓度150mg/100ml。经鉴定,无牌新日电动车属机动车类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对于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办案人员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意见》第一款规定了入罪标准,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二款明确了“机动车”的含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认定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应该判断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范围。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二是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符合以上标准的,属于非机动车。如果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车上路行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超过以上标准规定的电动车,应认定为机动车。醉酒驾驶该类电动车上路行驶的,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第一,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一定就是机动车辆。虽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GB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将电力驱动的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9日发布《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称除以上时速和重量的规定外,标准还对电动摩托车动力性能、转向、灯光信号等多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才按照机动车管理。第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没有核发机动车牌照,并要求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第三,对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辆,我国刑法和相关部门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国家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不宜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就是机动车,进而认定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第四,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者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瓶车或者超标电动车,不认为驾驶的是机动车,其主观上没有驾驶机动车的故意。不符合危险驾驶者的主观要件。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新国标第三章中对摩托车标准的描述如下: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这意味着,新国标将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第二,可将电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要认定为轻便摩托车,必须同时符合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两项条件,否则只能认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当然,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可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将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机动车中的轻便摩托车,不等于它就是合格的轻便摩托车,要成为合格的电动摩托车,还要在动力性能、转向、灯光信号等多方面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符合要求的电动摩托车才按照机动车管理。

  第四,不符合要求的电动摩托车驾驶者如果硬要上路,那么被查获,自然也要接受处罚。如果醉酒驾驶,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相对于合格的摩托车驾驶者醉酒驾驶,驾驶不符合要求的电动摩托车对社会的危险更大。

  第五,电瓶车驾驶员主观上有可能认为电瓶车不是机动车或者不算是摩托车,这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而对法律的误解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不一样,在这里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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